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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口區東湖國民小學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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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請同仁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依限檢證辦理提敘申請。

轉知新北市政府115年9月11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51818443號函
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
一、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茲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於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同仁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依限檢證辦理提敘申請。
(二)採計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相關事項:
1、提敘俸級上限: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俸給法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2、年資採計基準:依提敘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約用人員年資應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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